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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8-25 16:13:07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申请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33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成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3、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审核:(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办理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直征局5318527、外税分局2206760、思明区局2383261、湖里区局6038104、象屿分局5686152、火炬分局5717681、集美区局6685127、海沧区局6587800、同安区局7028483、翔安区局788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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