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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报告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8-25 16:18:50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需报送的资料、材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3、需填写的表格:《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办理流程
  持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
  办理时限
  纳税人递交的资料经审核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
  直征局5318527、外税分局2206760、思明区局2383261、湖里区局6038104、象屿分局5686152、火炬分局5717681、集美区局6685127、海沧区局6587800、同安区局7028483、翔安区局788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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