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需报送的资料、材料: 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3、需填写的表格:《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办理流程: 持申办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备。 办理时限: 纳税人递交的资料经审核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 直征局5318527、外税分局2206760、思明区局2383261、湖里区局6038104、象屿分局5686152、火炬分局5717681、集美区局6685127、海沧区局6587800、同安区局7028483、翔安区局7889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