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业务流程: 纳税人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柜台递交申办资料。柜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收取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缴税款登记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需要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收取工本费。依据《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厦价函[2006]52号) 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直征局5318528、象屿分局5655661、火炬分局5717681、思明区局2383255、湖里区局5650273、海沧区局6051781、集美区局6064980、同安区局7028483、翔安区局788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