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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8-26 11:24:07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办理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业务流程: 
  纳税人向我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柜台递交申办资料。柜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所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经系统录入扣缴登记信息,收取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缴税款登记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需要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收取工本费。依据《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厦价函[2006]52号)
  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直征局5318528、象屿分局5655661、火炬分局5717681、思明区局2383255、湖里区局5650273、海沧区局6051781、集美区局6064980、同安区局7028483、翔安区局788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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