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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月申报期延长及“十·一”期间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10-27 08:12:35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法定节假日纳税期顺延的有关规定及保证“十·一”期间纳税人购买发票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0月份的地方税费申报期延长至10月20日。社保费申报期仍为6-20日。
  二、节日期间,纳税户需购买或代开地税发票的,请于每天上午9:00-11:00,到湖里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湖里竹坑路深汇大厦2楼,联系电话:5622880)办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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