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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种类式样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8-11-03 16:30:20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电脑票,方便纳税人领购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交通运输、服务两个行业的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取消23种发票,保留14种发票,增设4种发票 (详见附表)。
  一、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保留的14种发票,除《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1元、2元版面)调整为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外,其余适用范围不变。
  (二)新增发票及适用范围
  1.《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为3联式电脑票,适用于代理、旅店、旅游、仓储、租赁(不包括私房出租)、广告及其他服务业务。
  2.《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为3联式定额票,适用于停车场、医疗门诊等小额收费业务。
  3.《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为3联式电脑票,适用于除国际海运、航空、铁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和港口作业、装卸搬运等业务。
  4.《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为3联式定额票,适用于公路、水路客运和装卸搬运等小额收费业务。
  二、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及旧版发票停止使用时间
  新版发票自2008年11月1日起启用。取消的23种发票可使用到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链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种类式样和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点击查看)


    附件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调整前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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