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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2008-5-26 国税发[2008]58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10 11:14:17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会计网校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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