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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划定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12-02 08:56:2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从事该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农产品的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正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有关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据了解,虽然我国是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主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油料、水果、肉类、蛋类、水产品等总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供应的结构性过剩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产品加工转化工业发展滞后,造成农产品出路少,产品增值低,农产品缺乏稳定的产业转化基础,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当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仍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加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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