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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举报案件管理职责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举报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我区举报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区局稽查局,厦门市翔安区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区局稽查局,负责全区地税举报案件的归口管理。
附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举报案件管理职责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涉税举报案件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涉税及社保费举报案件(以下统称“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操作,提高稽查效能,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1〕160号)(下称《举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实际,现就涉税举报案件管理职责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举报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
举报案件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各级地税稽查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下称“市局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举报案件的归口管理。其中:岛内的举报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处理;岛外的举报案件原则上由相关管征局所属稽查局处理,重大案件报市局举报中心处理。
市局办公室、12366和岛内各管征局收到的举报案件,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小案件外,统一交由市局举报中心负责处理。
二、关于举报案件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
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主要由稽查局组织查处;但对涉及面小的社保举报、简单的发票违章(如拒开发票或使用他人发票等)、未办理税务登记(属漏征漏管问题)、个体工商户以及私房出租等涉税金额较小且性质较轻(简称小案件)的举报,由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被举报人的主管管征局征收管理与法规科,再由各管征局的征收管理与法规科按规定负责指定相关分局(科、所)查处。管征局在查处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明确的偷逃税问题且性质较为严重的,由管征局提出意见,报经市局分管稽查领导审批后,转由稽查局实施专案检查。今后,稽查、管征局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涉税和社保举报案件查处工作。
对市局办公室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市长专线、局长信箱等信访渠道受理的上述所列小案件,不再转市局举报中心,由市局办公室根据信访办理程序直接提交相关管征局处理;12366受理的上述所列小案件的举报件,由12366直接提交相关管征局处理。
岛外各管征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自行调整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的检查职责,并将调整情况报市局稽查局、征管处备案。
三、关于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信息反馈
对稽查局负责查处的涉税举报案件,由稽查局填写案件交接单将查处案件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书移交给管征局。
对管征局负责查处的举报案件,有办结时限的,按办结时限办理;无明确办结时限的,管征局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时先行反馈初步办理结果。对稽查局移交管征局负责查处的举报案件,管征局应在期限届满时以邮件等形式将办理结果(或初步办理结果)反馈给稽查局,并按季报送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市局稽查局与岛外管征局的案件交接,由该管征局所属稽查局代为承转;岛外管征局所属稽查局与征管单位的案件交接管理,由各管征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此前市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予以废止;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然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1〕160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8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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