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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10-06-10 09:43:19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管理科: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为了贯彻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确保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减征幅度,现将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审批办法明确如下:
  一、 残废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废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审批程序。
  (一)鉴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计征,减征申请要求按个人所得分项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项审批。
  (二)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属于社会照顾对象,暂对纳税人减征幅度视计税所得进行确定:即纳税人月(次)计税收入额在2800元以下,减征幅度为90%;月(次)计税收入在2800—4800元,减征幅度为80%,月计税收入4800元—6800元,减征幅度为60%,6800元以上的减征幅度为40%。
  (三)减免税申请原则上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提出,由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四)减免税申请实行“一次资格审批”制度,审批通过后,支付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报,并于年终一季度内上报减征税款情况,由管理员收集。人员离职的,应及时注销个税支付信息。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有:减免税申请报告(要求注明申请减征的是何种所得);残废人、孤老、烈属的身份证明。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管理科要加强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如有虚报、瞒报收入的,按《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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