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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科: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为了贯彻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确保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减征幅度,现将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审批办法明确如下:
一、 残废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废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审批程序。
(一)鉴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计征,减征申请要求按个人所得分项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项审批。
(二)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属于社会照顾对象,暂对纳税人减征幅度视计税所得进行确定:即纳税人月(次)计税收入额在2800元以下,减征幅度为90%;月(次)计税收入在2800—4800元,减征幅度为80%,月计税收入4800元—6800元,减征幅度为60%,6800元以上的减征幅度为40%。
(三)减免税申请原则上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提出,由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四)减免税申请实行“一次资格审批”制度,审批通过后,支付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报,并于年终一季度内上报减征税款情况,由管理员收集。人员离职的,应及时注销个税支付信息。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有:减免税申请报告(要求注明申请减征的是何种所得);残废人、孤老、烈属的身份证明。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管理科要加强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如有虚报、瞒报收入的,按《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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