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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应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所得税处理。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块中新增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即日起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 2、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填报本表并就清算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网站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路径:登录“网上办税办社保大厅”,选择“电子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及填报说明)
自去年以来,网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内容和功能不断补充完善,先后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年度其他相关情况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等内容。为更加方便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相关操作,网站对原有的纳税申报菜单项进行了梳理调整,增设企业所得税申报独立的菜单及页面(下图),对企业所得税各类报表查询也进行了整合。今后实际应用中如有建议意见,也欢迎您通过网站信箱或技术员信箱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税局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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