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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参保个人2010社保年度缴费事项提醒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10-06-29 09:44:12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参保独立个人:
  从2010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按新的社会平均工资(新社平工资3038元)为参数进行征缴,相应调涨 12.73% 。各档次月应缴金额如如下,请各参保个人按月预存足应缴款项。

201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参考表

单位:元  

档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

(月20%

(月9%

月合计

(月1.5%

月合计

3038*60%

1822.8

364.56

164.05

528.61

27.34

555.95

3038*70%

2126.6

425.32

191.39

616.71

31.90

648.61

3038*80%

2430.4

486.08

218.74

704.82

36.46

741.28

3038*90%

2734.2

546.84

246.08

792.92

41.01

833.93

3038*100%

3038

607.6

273.42

881.02

45.57

926.59

3038*200%

6076

1215.2

546.84

1762.04

91.14

1853.18

3038*300%

9114

1822.8

820.26

2643.06

136.71

2779.77

  说明:
  1、 政府的减负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医疗保险比率下降1% ,失业保险比率减半), 2011 年1月起恢复正常缴费比率(即医疗保险 10% ,失业保险 3% )如有变动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2 、“4050”补贴对象及“再就业困难补贴人员”另应按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失业保险(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按减半政策执行)。
  3、我局将定期向独立参保个人发送欠费短信提醒及年度申报提醒,需获取短信提醒服务的个人,请及时向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手机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
  4、扣费:地税局于每月6日至20日进行扣费,请务必于每月6日前存足款项。

                  厦门市地税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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