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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秩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个人将承租房产进行转租,由出租人或转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私房出租:
(一)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三)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
(四)除直系亲属外,以各种名义将房屋借予他人使用的。
第三条 个人出租或转租思明区内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为“政府主导、税务主管、委托代征、部门联动”。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委托思明区各街道办事处代理征收私房出租税收,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私房出租代征组(以下简称代征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组代征私房出租税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代征组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
第五条 代征组应建立健全私房出租户源和税源的基本档案,加强私房出租档案安全管理。
第六条 私房出租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拥有不同辖区的出租房屋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处房屋的,可选择某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有关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依法定税种、税率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计税租金征收的方式,实行定税管理:
(一)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
(三)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可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租金有异议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评议审定。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涉及的房产建筑面积,以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缴纳相关税款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屋出租发票。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开展私房出租税源调查时,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及出租方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私房出租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租房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 7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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