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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9-25 15:37:4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一、综合性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高新技术
  1、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财税[2001]36号) 
  三、转让企业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 
  四、医疗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税[2000]42号)
  五、民政福利企业
  参见“残疾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六、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1、自2000年1月l日起,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0年1月l日起,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00年1月l日起,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2000]25号)
  4、上述优惠政策享受到2008年12月31日止。
  七、下岗再就业
  (请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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