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 凡施工所在地或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在集美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或项目登记的,均应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或项目登记的,应在我局办理外来报备登记;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工程或项目,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税款征收 税收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市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按施工项目所在地或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由所属管征分局进行征收管理。集美区所属企业中标的工程仍由原该企业管征分局征收管理;外来建安工程跨不同区域的,由最先负责征收管理的管征分局延续进行征收管理。 三、发票管理 (一)对于机构所在地在厦门市的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其发票仍可使用向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但其项目所在地发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应通过临时税务登记户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检查核对纳税人具体项目的纳税情况;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发票代开柜台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 (二)对于机构所在地在外省市的纳税人到厦门从事临时经营的,发票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或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发票代开柜台申请代开发票,并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各管征分局应对每年市、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建设项目信息按属地原则建立建设项目跟踪反馈台帐,并按月对辖区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发现新建设项目应及时查明情况,补充登记台帐。 (二)区局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与区街镇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联系单制度。管征分局对所属区域内的新建设项目要及时与企业进行联系,并通过税收联系单制度进行控管,企业凭管征分局开具的税收联系单到建设主管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三)对于使用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为便于管理与结算,各管征分局应辅导企业另起一本填开,单独进行结算。工程结束后应与工程合同进行核对,税款缴纳完毕后开具税款缴纳证明书给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的参考依据。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