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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集地税函〔2003〕12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4-28 23:06:1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网吧行业的税收管理,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网吧行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于2003年4月30日前对所辖范围内的网吧业户及其上网电脑台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掌握税源情况。
  二、网吧业户能据实主动申报纳税且帐证健全、有据可查的,可实行查帐征收,征收方式的认定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4号)和我局有关规定上报区局审批;对不能据实申报、无帐可查的,实行按单台上网电脑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我区暂定为180元/台•月)的办法征收。
  三、网吧业户兼营电脑培训及其他应税项目的,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网吧,应分别核算营业额,依照不同税目、税率计算征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网吧,应分别核定应纳税营业额,依照不同税目、税率(征收率)计算征税。
  四、对网吧业户此前(税款所属期2003年1月1日起)与市局厦地税函[2003]43号文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多缴的税款应予退还,少缴税款应予补征。此次网吧税收政策调整应补征的税款,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限期内缴纳入库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五、各分局应认真抓好网吧行业税收的跟踪管理,不定期组织对网吧业户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隐瞒上网电脑台数不缴、少缴税款等偷税行为,应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请与市局厦地税函[2003]4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各分局在具体征管过程中如遇到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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