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在基层分局调研时,多数分局反映:根据市局规定,增值税双定户的定额以国税定额为准,在国税尚未定额时,地税定额无据可依,导致超期未进行核定定额,违反责任制相关规定。为规范管理,统一口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明确增值税双定户定税管理以“按时、依实、微调、简化”的办法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按时:增值税双定户定额原则上以国税定额为依据,附征地方税费。在国税尚未核定定额时,根据市局规定采用预核定方式先行核定定额。核定必须在3个月内按时完成。 二、依实:税收核定必须按实核定,不人为从高或从低。税管员对核定对象应深入实地调查,力求核定准确,符合实际经营状况。 三、微调:预核定定额与国税正式定额之间进行合理调整。预核定定额与国税定额差距不大时,以国税定额为准,进行定额微调;预核定定额与国税定额差距较大时,国、地税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国税定额明显偏低又协商不一致时,地税局可自行核定; 四、简化:预核定定额与实际定额差额在10000元(销售额)以下的,原缴纳或定为起征点以下未征收的税款不退不补;预核定定额与实际定额差额在1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定额办理税款补缴、退税手续。 五、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执法责任制等相关考核以此为依据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