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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户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集地税发〔2007〕28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4-28 23:09:5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分局、稽查局:
  近期在基层分局调研时,多数分局反映:根据市局规定,增值税双定户的定额以国税定额为准,在国税尚未定额时,地税定额无据可依,导致超期未进行核定定额,违反责任制相关规定。为规范管理,统一口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明确增值税双定户定税管理以“按时、依实、微调、简化”的办法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按时:增值税双定户定额原则上以国税定额为依据,附征地方税费。在国税尚未核定定额时,根据市局规定采用预核定方式先行核定定额。核定必须在3个月内按时完成。
  二、依实:税收核定必须按实核定,不人为从高或从低。税管员对核定对象应深入实地调查,力求核定准确,符合实际经营状况。
  三、微调:预核定定额与国税正式定额之间进行合理调整。预核定定额与国税定额差距不大时,以国税定额为准,进行定额微调;预核定定额与国税定额差距较大时,国、地税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国税定额明显偏低又协商不一致时,地税局可自行核定;
  四、简化:预核定定额与实际定额差额在10000元(销售额)以下的,原缴纳或定为起征点以下未征收的税款不退不补;预核定定额与实际定额差额在10000元以上的,按实际定额办理税款补缴、退税手续。
  五、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执法责任制等相关考核以此为依据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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