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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的通知
厦同地税函〔2006〕8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4-30 16:53:56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税务分局(所)、稽查局:
  最近,市局下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函〔2006〕1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39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实行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管,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市局的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双定户管理 
  (一)双定户核定或调整后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经区局审批后需要下调营业额的定税或调整批文需报区局审批。   
  (二)对定期定额户的调整核定中,应着重对餐饮业包间、娱乐包间情况进行核实,达到对外经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核定范围,不能扣除个别包间后核定。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餐饮、娱乐业,月定额超过3万元的业户,纳入重点税源户进行监管,税管员每月至少应实地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对用票情况强化跟踪和比对,了解并掌握经营动态,堵塞管征漏洞。 
  二、要加强对停歇业的管理 
  双定户纳税人要求停业的,原则上以月为单位报停(个别特殊原因需暂停半个月的应从严掌控并强化实地检查,停业在 15天以内的应按核定额全额征税,不作应征数据的调整);要从严核实双定户的半停业(部分包间或项目暂停)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对餐饮业及娱乐业包间原则上只针对整层暂停营业的才予调整月应征数据,个别包间暂停经营的不再调整月应征数据。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它类型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进行零申报,由税管员作应征数据调整。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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