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税务分局(所)、稽查局: 随着我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及西海域整治等项目建设的推进,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管征,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原资源税定额(即厦同地税发[2005]8号文第二条第(六)点规定)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税类:
|
类别 |
年核定资源税额(按年核定分月征收) |
|
矿山开采(条石、方石) |
大矿:8400元 |
中矿:7200元 |
小矿:6000元 |
|
碎石场 |
破碎机型号250*750:9000元/台
|
破碎机型号250*400:6000元/台 |
|
备注 |
1、对国税部门有纳入征收增值税的,应同时征收地方附加税费;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纳入管征;3、对既有开采条石、方石又有加工碎石的矿,应按以上标准分别核定应纳资源税;4、开票数额超过核定额的按开票数量征收资源税;5、帐证健全的按实征收。 |
据了解,新民镇禾山村的矿山开采质量相对较差,因此矿产管理部门对其征收的资源补偿费标准也比其他矿低,鉴于以上情况,对新民镇禾山村的矿山的资源税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厦同地税发[2005]8号文的第二条的第(六)点规定执行(但不包括碎石场),碎石场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