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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厦同地税函〔2007〕5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04-30 17:04:4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税务分局(所)、稽查局:
  随着我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及西海域整治等项目建设的推进,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管征,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原资源税定额(即厦同地税发[2005]8号文第二条第(六)点规定)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税类: 

类别

年核定资源税额(按年核定分月征收)

矿山开采(条石、方石)

大矿:8400

中矿:7200

小矿:6000

碎石场

破碎机型号250*7509000/

 

破碎机型号250*4006000/

备注

1、对国税部门有纳入征收增值税的,应同时征收地方附加税费;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纳入管征;3、对既有开采条石、方石又有加工碎石的矿,应按以上标准分别核定应纳资源税;4、开票数额超过核定额的按开票数量征收资源税;5、帐证健全的按实征收。

  据了解,新民镇禾山村的矿山开采质量相对较差,因此矿产管理部门对其征收的资源补偿费标准也比其他矿低,鉴于以上情况,对新民镇禾山村的矿山的资源税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厦同地税发[2005]8号文的第二条的第(六)点规定执行(但不包括碎石场),碎石场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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