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所)、稽查局: 为适应我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征,体现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适用税率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我区的大同街道办事处和祥平街道办事处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我区大同街道办事处和祥平街道办事处之外的其他区域的,税率为5%。 二、此规定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二○○六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