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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8〕146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21 19:40:37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为把该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起到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底,原则上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只能适用一套,如个别情况比较特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两套。
  二、对《通知》第七条关于“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
  (一)“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二)该项免税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此项减免税时,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上须注明栋号、房号)、规划许可证(有容积率证明材料)、面积证明材料(如没有相关文书,可出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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