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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57号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08-12-29 10:57:25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规范汽车驾训行业的税收管征,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账证健全、核算真实的承训实体,实行查账据实征收各项税款。
  二、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实的承训实体,按以下核定征收:
  每培训一名小车学员(按《考试科目二》人数)定额缴纳各项税款合计230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定额160元;所得税定额分两种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50元、个人所得税2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70元)。
  每培训一名大车学员(按《考试科目二》人数)定额缴纳各项税款合计300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定额220元;所得税定额分两种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50元、个人所得税3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80元)。
  三、承训实体取得驾训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以及拥有的房产、使用的土地,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款;支付企业管理人员、教练员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各管征局应根据各承训企业账证管理、核算情况,对税款征收方式进行认定,通过《征收方式认定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征收方式一旦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改变。对现有各承训实体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在2008年12月12日前完成并通知到位,同时将征收方式的认定情况汇总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五、各管征局须结合市交通委运管处、市交警驾管处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定期开展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有效实施对机动车驾训行业的税收管征。
  上述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1999〕28号)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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