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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点击数: 最后更新时间:2010-07-14 00:27:45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研究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特定情形需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现对集体研究权限和参会对象明确如下:
  (一)对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在各税务分局(所)的,则由各税务分局(所)集体研究决定,但必须由分局长、副分局长及调查人员等 3 人以上集体研究。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在各区地税局(直征局、外税分局)(以下简称各基层局)的,但又不符合各基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则由各基层局分管法规的领导召集征管法规、税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符合各基层局或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一律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以上三种形式的集体研究,须做好案件讨论记录并存档。
  二、对《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
  (一)《执行标准》第14项关于逾期申报行为处罚标准
  1、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如按季度或年度申报进行申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 税等),需分税种按照《执行标准》第14项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但不计入“同一纳税年度具有三次以上逾期申报或报送行为”的次数内。
  2、我局征管系统已生成应征数据的定税户,应缴税款未在申报期限内被扣缴的,各管征局应按追缴欠税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应作为逾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
  3、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的单位或个体为“新办单位或个体”,对其前两次逾期申报或报送行为,按照《执行标准》第14项规定,不予处罚。
  4、对“非正常户”申请转正的,应对其“认非”之前的逾期申报行为按照《执行标准》第14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电脑版发票违法情节的判定
  目前空白电脑版发票无最大可开具金额限制,暂时只能按照“涉案发票份数”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对已开具的电脑版发票,仍然按照“涉案票面金额”和“涉案发票份数”两种处罚标准“孰重”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

                   二○一○年七月八日

 

  分送: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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