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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08-17   最后更新时间:2010-08-20 10:41:5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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