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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02]12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市局在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联系我局两年多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成果,决定将税收执法责任制及税收过错责任追究结合起来,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新的办法。该办法是厦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一项具体配套措施,其操作性强,涉及面广,执法绩效标准统一,执行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中。该办法仅对税收征管、稽查等税收执法工作的重点或难点方面进行考核。现将该办法印发至全局,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本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2000年市局制定下发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2000]5号文)自行废止。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局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执法岗位职责
(一)税务登记
1、实体、程序要求
(1)对符合办理停业条件的,管理人员应在清缴税款、缴销或封存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发票购买证及其他税务证件后予以办理。
(2)注销税务登记检查规程按市局文件执行,清理工作应有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参加,检查报告需由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和稽查部门相互签署意见,防止纳税人存在未尽涉税事项。
(3)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所领用的税收票证涉及票证税款结报的,检查人员应出具书面的《票款结报情况说明》。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有关税务证件上缴、发票缴销、票证清理完毕后给予注销。
(5)对无正当理当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管理人员应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书面上报征管科定期汇总后上报市局统一公告,公告后由管理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附相关催报资料备查。
(6)各管理分局(所)每半年应对辖区范围内的漏征漏管户至少开展一次清理活动,清理工作必须形成书面报告,记明清理的时间、清理范围、共发出几份限期改正通知书(注明编号)等并留底备查,于清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上报区局征管科。
2、时限管理
(1)市局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名单下发给各基层局后,各基层局征管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分解分配到各分局(科、所),各分局(科、所)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分配到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及时查看催办名单并于收到催办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出限期(10天内)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可多样化,必要时可采用挂号、双挂号邮寄送达,但须有回执备查)。
(2)办理开业及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市区5个工作日、岛外7个工作日内办理,计时以经手人签收算起,节假日顺延(下同)。岛外办税服务厅(室)接收人员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资料并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填发办证回执单后移交给区局征管科,征管科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网络,打印税务登记证并通知办税服务室接收人员前来领取;接收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到征管科领取税务登记证并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的,在提供资料齐全并办理完缴清发票、税款等税务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管理人员在清缴完有关税务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上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给分局领导审核,分局领导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上报区局征管科,区局征管科于2个工作日审核。
(4)纳税人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且报送的材料齐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各环节时限按各基层局确定的时限执行。如在检查清理中发现涉税问题较多的,经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5)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核准。其中管理分局审核后上报区局征管科1个工作日,征管科审核上报区局领导1个工作日,区局领导审批后,管理人员自接到批准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
1、实体要求
(1)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按规定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按期申报的,各基层局征收人员必须当场审核、受理,并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
(2)管理人员应在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后方可同意纳税人进行延期申报。
2、时限管理
(1)基层局接到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终端申报、邮寄申报等纳税方式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核准。其中管理人员审核签署意见上报1个工作日,分局领导审核上报区局征管科1个工作日,征管科审核上报区局领导1个工作日,区局领导审批后,管理人员自接到批准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2)各基层局管理人员应于次月初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各种税费应申报未申报的行为发出限期(10天内)整改通知,送达当事人。
(3)纳税人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核准。管理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科、所、办事处)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应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区局征管科审核,征管科1个工作日内审核。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区局还应报市局审核。
(三)税款征收
1、滞纳金加收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各基层局征收人员在受理其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申报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计算机将在销号环节自动计算产生滞纳金,各基层局征收人员在纳税人申报下期税款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征收人员进行废票删除时,应在电脑上注明删除原因,废票每月应进行装订,报局领导审批后存档备查。
2、各基层局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熟悉管户生产经营情况,对管户中存在的明显的偷漏税现象应及时指出,加强辅导,尽量提高征管质量,降低偷漏率。
3、时限要求
(1)对纳税人已申报税款但未入库的,各基层局管理人员应在次月初起的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如属于纳税人原因造成税款未入库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的,管理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部门领导报告。
(2)各基层局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从受理之日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由基层局领导签字盖章加以确认,上报市局。其中管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分局领导2个工作日审核,征管科3个工作日,基层局领导2个工作日审核上报。
(3)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到期仍未缴纳的,各基层局管理人员必须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的,管理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部门领导报告。
(4)纳税人因误申报申请退税,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其中管理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科、所、办事处)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局审核。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区局还应报市局审核。若无抵缴下期税款,计财人员应于接到核准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送金库进行退税。
(四)发票管理
1、实体、程序要求
(1)办税窗口代开发票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不全或不真实的不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有关证明及完税凭证贴附在发票存根联背面,以50份存根联为1本,或将有关证明及完税凭证与存根联一一对应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2)发票缴销至少由两名税务人员共同审核。对空白发票一律当场剪角作废,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记录空白发票剪角情况。《发票缴销登记表》应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三人签字或签章。
2、时限管理
(1)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提供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中管理人员1个工作日审核上报,分局(科、所)长1个工作日审核上报,区局征管科(或发票发售窗口)1个工作日。
符合购买发票条件且手续齐全,第二次起领购发票的,发票发售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售发票。
(2)批印发票管理: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管理员在接到企业申请批印发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分局(科、所、办事处)领导审核;分局(科、所、办事处)领导1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后,对符合条件的转报区局征管科;征管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意见并报基层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转报市局。市局应在接到转报后及时予以审批并通知印刷厂印刷。
(五)定期定额、定员定额管理
1、各基层局管理人员在核定过程中必须从行业、地段、规模等方面对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按规定程序办理纳税人核定定额,个体户双定户应张榜公开其定额,避免定额同其实际生产经营额差距过大及同等条件的双定户核定定额差距悬殊。
2、各基层局征管科、税政科应严格按规定审批权限对定期定额、定员定额户进行审核,上报分管领导审批,达到市局审批标准的,还应报市局审批。
(六)稽查管理
1、稽查案件立案管理
各基层局稽查人员对税务稽查对象中查出问题的,均应当立案。
2、稽查案件实施管理
各基层局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力争查深查透。
3、稽查时限管理
(1)上班时间受理发票举报案件,须即接即查(指举报者仍在被举报对象现场);
(2)一般案件稽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出具稽查报告;
(3)督办案件按督办时限完成;
(4)专项检查按规定的时限完成;
(5)补充稽查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科级审理组织人员接到检查人员提交完整的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报告,如涉及行政处罚,应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制作告知书交由稽查人员送达当事人,纳税人不要求听证也无异议的或听证完毕后不再集体审理的应在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报基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交执行人员。
(7)由各级集体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理审批意见之日起(属市局集体审理的案件,为基层局在市局稽查案件集体审理记录表上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文书报基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交稽查人员或执行人员。
(8)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处理、处罚决定书或稽查结论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未按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缴纳的,执行人员应于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10天内)缴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催缴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必须及时书面提请上级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记载于执行报告中。
(9)年终企业汇算清缴或其他专项检查下达的成批量的检查任务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完成有困难的,可以在检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遇特殊原因或复杂情况的经基层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
4、稽查案件(含各种检查达到立案标准的)凡查补税费总额达到上一级审理标准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审理。
5、稽查案件程序管理
(1)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公民举报或者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稽查以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可于下户检查时下达。
(2)税务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3)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实施稽查结束时,《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证明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5)稽查案件有处罚的,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凡达到听证标准(即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按期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执行人员在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或稽查结论的同时应送达稽查监督卡(一案一卡,监督卡应加盖被查人公章或签字),填写有编号的回执单,并附信封、邮票,由监察部门回收、统计。
(8)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由本案的具体稽查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审理部门审理确定后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移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移送给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
6、稽查案件定性管理
审理人员应对稽查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审理,作出准确定性。
(七)税务行政复议、诉讼
1、实体、程序要求
(1)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对符合复议申请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3)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4)各基层局法制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副本后,应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首先要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原告的主体资格、程序、提起诉讼的期限、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等;经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2、时限管理
(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议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一审后,如税务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法制机构则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提交《行政上诉状》,提起上诉;如对一审裁决不服,则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提交《行政上诉状》,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八)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各级税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税法、总局、省局、市局规定执行税收政策,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决定,或擅自提高、降低税率及带征率征收税款。
2、各级税务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按规定批准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坏帐损失、技术开发费等税前扣除项目,避免侵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
3、各级税务人员执法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行为应符合法定程序、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符合执法权限,执法文书应统一规范,按规定填写、使用。
4、各级税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划解税款,提退代征手续费,不得设立税款过渡帐户、混淆税款入库级次、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空转虚收税款。
二、过错责任追究
我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指所有税务干部,职工比照执行,临时工不按本文规定处罚)未按上述岗位职责规定的期限、权限履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市局将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省局有关补充规定,按以下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奖金50-300元:
1、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务登记催办的;
2、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
3、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核准停业的;
4、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未按规定时限核准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其它申报方式的;
7、未按规定进行催报催缴的;
8、未按规定期限核准延期纳税申报的;
9、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10、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
11、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的;
12、废票删除后未注明原因或未报局领导审批的;
13、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领购发票或发票缴销的;
14、未按规定审批批印发票的;
15、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16、证件不全给予代开发票的;
1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纳税人核定定额或核定后未张榜公布的;
18、未按规定立案的;
19、违反稽查管理时限的;
20、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21、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22、未按规定送达稽查监督卡的;
23、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24、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25、明知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报告表,未采取限期改正措施的;
26、未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300-600元:
1、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2、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
3、对漏征漏管户未采取措施进行清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终端申报、邮寄申报等其他纳税方式申请的:
5、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6、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7、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8、未按规定核定税收定额(率)、办理税收定额(率)调整的;
9、违规单独进行税务检查的;
10、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未按规定批准、开付清单或未按规定期限退还的;
11、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12、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复议答辩状、诉讼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13、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14、对下级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制定税收政策而不及时纠正、上报的;
15、对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作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不提请纠正或不按规定报告的;
(三)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并扣发奖金600-800元:
1、擅自注销税务登记,或擅自审批停、歇业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
2、对应稽查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稽查的;
3、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4、对涉税案件定性明显错误的;
5、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6、违规批准财产损失、亏损弥补、坏帐损失、技术开发费等税前扣除项目的;
7、实施税务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四)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告诫或责令待岗,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并扣发奖金800-900元:
1、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2、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3、因主观故意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4、违规擅自提高、降低税率或带征率征收税款的;
5、超越权限或程序制定税收政策的;
6、未执行复议决定的;
7、违反规定自开发票使用的。
(五)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执法资格,取消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并扣发奖金900-1200元: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决定的;
2、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的;
3、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4、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5、空转虚收税款的;
6、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7、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六)稽查人员在稽查实施中对重大明显偷漏税行为在稽查中未发现或未上报的、管理员管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致使管户中偷漏税严重的、核定税款中定额明显偏低以及其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三、违反执法责任行为的认定
(一)追究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1、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2、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3、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2、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3、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4、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过错次数认定
1、犯有上述过错责任追究第(一)项的,经办人管理企业户数在100户(含本数)以内的,按半年内违反上述税收执法行为扣除4次后认定;在101至300户的,可按其实际违反税收执法行为次数扣除8次后认定;在301至500户的,可按其实际违反税收执法行为次数扣除12次后认定;超过500户的,可按其实际违反税收执法行为次数扣除16次后认定。
2、犯有上述过错责任追究第(二)项的,经办人管理企业户数在100户(含本数)以内的,按半年内违反上述税收执法行为扣除2次后认定;在101至300户的,可按其实际违反税收执法行为次数扣除4次后认定;在301至500户的,可按其实际违反税收执法行为次数扣除6次后认定;超过500户的,可按其实际违反税收执法行为次数扣除8次后认定。
3、其余犯有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直接按规定予以追究。
(五)户数的认定
1、征收人员管理户数以柜台纳税申报总户数除于征收人员数为准。
2、管理人员以各自管理的纳税户为准。
3、稽查人员以当年查办案件的累计数为准。
4、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的户数按考核当时实际管理的户数为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组织考核制度
(一)对企业、个体户和其他组织执法行为均适用上述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追究办法。
(二)各基层局可根据上述执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市局绩效考评,制定执法责任制考评细则进行自查及过错追究,市局将在各基层局自查考评的基础上开展复查,复查过程中对基层局已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做追究也不记入绩效考评,对新发现的违反执法责任制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基层局自查或市局复查到违反执法行为适用上述过错追究后,应分别按实际情况记入绩效考评中,以全面反映干部职工综合情况。
市局和各基层局分别由所在局领导、征管法规、人事监察、计财、税政等部门组成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执法权限,负责执法责任的考核、审理、认定工作及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仲裁。执法责任检查考核整体组织协调工作由法规部门负责牵头,其他部门配合。
(三)各基层局必须认真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承办事项传递单”制度,以利于区分责任,使考核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四)执法过错行为,经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认定后填制《税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表》,报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再由监察部门填制《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决定书》,对执法责任人追究责任。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审。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被追究人的申请复审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或答复。被追究人仍不服原处理机关复审决定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实行本级追究制度,但对于一些严重的税收行政执法过错,应报由上一级机关指导、参与或直接追究;对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五)涉及犯罪、违纪问题,移送监察部门处理;监察部门不予处理的、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六)各基层局执法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本文所述的税收执法行为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的情况制成表格(格式附后),于检查后30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并进行通报,以促进各基层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执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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